我们都知道,当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却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时,是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需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那要是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没到,能不能追加他们为被执行人呢?答案是可以,但要满足相应条件。具体来说,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如果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却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者公司在债务产生后,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法律认定的股东出资期限 “加速到期” 的情形。此时,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便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照样可以追加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