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参与分配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 这一时间节点,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认定标准。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地区的法院认为,若执行标的物为货币类财产,以案款到达主持分配法院的账户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若执行标的物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以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若超过了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会视为放弃了本次的参与分配。所以也提醒大家应即使申请参与分配并提供相关债权证明,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与法院保持沟通,关注执行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