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时,顺序通常遵循“先扣除后分配,优先债权优于普通债权”的原则。首先,从被执行人财产中先行扣除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执行费用;接着,对享有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行清偿;最后,剩余财产用于分配普通债权,如果有财产担保但未登记,按照查封或者扣押的先后顺序分,如果没有财产担保,就按照债权比例分配。除此之外,部分地区例如浙江、江苏等地,对于首封债权人,会在20%比例的的范围内允许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