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的一天下午,董某驾车险些撞到缪某的女儿。缪某随即拍摄了三张董某在小区内部道路停车的照片并上传至微信群中进行辱骂指责,董某不堪忍受“杀手”等字眼及群内成员的指责讨论,一纸诉状将缪某告上了法庭。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董某有权拒绝其照片被他人公开。缪某未经许可将董某照片发布在微信聊天群,显属不当。

该案依据民法典新规,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侵犯肖像权的条件。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的保护力度。本案中,缪某将董某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这种动辄以网络曝光的形式解决纠纷的行为,极易引发诸如“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非理性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普通公众对肖像权大多存在误解,认为自己不是名人,不享有肖像权,也从未想过去维权。其实,作为普通公众,我们的“脸面”同样值得保护,有权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