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捡到别人的遗失物,好心归还时压根不知道有悬赏广告,事后才发现对方发过奖励承诺,这时候还能去要报酬吗?有观点认为悬赏广告在法律上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失主发布成功,比如发朋友圈、贴公告、发论坛等,这个悬赏就已经生效了。不管你是事先知道有悬赏才去做,还是事后才发现,只要你实实在在完成了广告里的指定行为,就依法享有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可能有失主会耍赖:“你当初又不知道有悬赏,就是单纯好心还东西,凭啥要报酬?”这可别被忽悠了!失主不能拿“你当初不知情”当借口少给钱、甚至不给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