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3年年末在公司发放年终奖前,公司对一批员工进行了单方面解除合同。有公司23年发放年终奖的证据,也有证人出庭作证。经过仲裁,一审长达一年半时间,最终都未支持年终奖的判决,就连24年发的年终奖都不算当年收入,赔偿基数仅为固定月薪。中国司法已经落后到包庇企业鼓励企业违法裁员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