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正常情况下不能直接执行股东财产,毕竟公司是独立法人,以自身资产承担债务,股东仅按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二者财产相互独立。但存在特殊情形:若股东没按章程交够出资,或成立公司后抽逃资金,当公司无力偿债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资金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个人财产可能被执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还有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恶意逃债,或者公司解散后故意不清算导致账册丢失无法偿债的,股东都要连带担责,法院经债权人申请、审查确认后,同样可以执行股东的财产。总之,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股东财产才会被纳入执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