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1.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核心是“工作原因”,即伤害必须由工作导致。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如提前到岗准备工具或下班后整理工作区域。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因工作冲突引发的暴力伤害。4.  患职业病的:必须是因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包括出差、培训等期间的伤害。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满足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不局限于工作时间和地点。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