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行情是特别差,我在菜鸟驿站看到了律师的广告,简单的A4纸黑白打印,再贴上一张名片。曾经何时,我看着手中某医院广告的扇子,想着要么在地铁口发普法扇子,还好,还好!我就想想,不然我可能就会出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了......
当事人:浙江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王某, 负责人称呼:法定负责人,性别:男。
经查明, 2022 年 6 月 16 日 9 时 19 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莲花镇莲花村莲花路高平小吃店门前人行道时,发现该处有人正在派发印刷品广告,执法人员对现场派发人员亮证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该广告形状为扇形,材质为塑料、塑料纸,扇面双面印刷,正面“mou guanggao ”,背面是关于楼盘介绍推广。现场已拍照取证。随后执法人员通过手机联系该售楼部来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今年 6 月 16 日,在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某房地产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在莲花村莲花路派发扇形印刷品广告提升销售业绩,本次共派发 8 件。浙江某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行为,当日 9 时 19 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当日 12 时,执法人员至莲花路高平小吃店门前人行道前复查,当事人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当日 12 时,执法人员至莲花路高平小吃店门前人行道前复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2022 年 06 月 16 日在杭州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莲花路高平小吃店门前人行道派发印刷品广告 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及过街横幅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有关宣传物品。”的规定,已构成(杭州)对在市区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行为。鉴于当事人第一年内第一次违法行为 ,故依据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及过街横幅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有关宣传物品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第 9 项:“单位,1 次,500,每增加 1 次,罚款数额在前次罚款数额基础上累加,500*2^(x+1),x≥1”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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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马路上发广告扇子!
缪2022-08-25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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