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都看法院判决书,现在看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仿佛又打开了一个全新的世界。
案件名称:杭州某公司涉嫌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舒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某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于2022年4月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21天低卡正餐”减肥餐广告,该款“21天低卡正餐”为“某21DAYS” 系列某套餐,该系列产品为普通食品。其广告内容中宣传:“不流汗、不节食、不反弹 轻松快乐月瘦10斤,吃出迷人好身材……”、“吃了3个月,加上一周2次的平板支撑,我成功减掉了32斤,连老妈都吓了一跳,现在不吃也不会反弹……”、“10万+明星网红都在推荐这个宝藏……”、“平均3天掉一斤,最近血糖也很平稳……”、“*吃3天,1-3斤,*吃21天,5-10斤……”等内容。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事实依据,也无相关证据证实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依然发布上述广告,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