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某火锅酒楼制售“回收油”,被罚超1400万、老板获刑10年。
2015年8月开始,酒楼经营者Y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火锅口感,便指使、安排店内服务员H、P等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俗称“地沟油”或“回收油”)加工炼制成火锅底油,并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
2022年1月13日,公安民警接到相关线索后,电话联系Y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指使该火锅酒楼员工炼制“回收油”出售给到店顾客食用的犯罪事实。经审计,截止案发,该火锅酒楼涉案“回收油”锅底销售金额共计1477941.62元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Y主张14779416.2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要求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经石棉县法院审理,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刑事惩处方面:老板Y及服务员P、H三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追缴全部犯罪所得,并处360万元、10万元、5万元不等罚金、终身禁止三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工作 。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判令Y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4779416.2元 ,并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只是违法犯罪问题,更是切实的民生问题。
有食品专家指出,火锅酒楼反复利用的“回收油”,脂肪酸等营养物质早已被分解殆尽,那些致癌物质如酚类、酮类有机化合物急剧增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之规定,“地沟油”(又称“回收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特定的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该罪 。
火锅酒楼使用“回收油”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制售“回收油”牟利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支付制售“回收油”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也是本案判决喻某支付高达1470余万元惩罚性赔偿款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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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酒楼制售“回收油” 被罚1400万元 老板获刑10年
趣法律官方账号2022-08-1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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