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Z前阵子收到了一份法院执行通知书,丈夫J在外借款390多万元,因未能及时归还,出借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她也签了字,夫妻俩的财产都要被执行。

原来,案件调解阶段,J递交了妻子Z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明确,Z委托丈夫为案件诉讼代理人,落款处有Z的签名。

最终,纠纷调解成功,法院出具了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要求夫妻二人在规定时间内还款。

而Z表示:“我都不知情!也没有签字!”Z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未被采纳。

之后,Z又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此案属于适用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申请也被驳回了。

无奈之下,Z来到桐庐县矛调中心求助,后又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检察官发现《授权委托书》是本案的关键。按照Z所说,她对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签过《授权委托书》。

检察官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咨询笔迹鉴定的可行性以及检材要求。

经过检验,《授权委托书》中Z签名字迹书写过程中存在部分笔划不自然现象,同时也在书写过程中出现一定数量的不自然现象的自然书写特征。

将《授权委托书》中签名字迹与样本比对后发现,两者虽外形相似,但在单字的细节特征方面,如写法特征、搭配比例特征、运笔特征、连笔特征、笔顺特征、字间组合特征等方面均有较大不同。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倾向认为《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处Z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Z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意见。

面对这样的检验结果,丈夫也终于承认,《授权委托书》是他假冒了妻子的签名。

根据这一鉴定意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经过释法说理,最终,出借人与Z达成和解协议,确认Z对390余万元的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Z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经桐庐县检察院向桐庐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对J作出罚款2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如大额借款,则应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J借款390万元即属于此类情况,同时,出借人也不能证明J将该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因此妻子不承担该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