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家知名餐厅在未申请经营许可变更的情况下,增加了自制饮品项目并开始销售自制饮品,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为止,当事人销售的红枣花生、核桃黑米、养生五谷、山药杏仁、黑五珍货值金额共计2498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498元,罚款5000元。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