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 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种规定的立法依据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属资本和业务规模都较为小型化的公 司,其经营管理的形式和方法以灵活和方便见长,法律对此不宜过多加以干涉,而应留给公司自由决定。在国外公司立法例和我国公司活动实践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 办法,大致有由公司章程直接确定(实际上即是股东会以决议加以确定)、由股东会选任以及由董事会选任等。 董事长是在全体董事中产生的,因而董事长必须具有董事资格。 非董事的其他人不得担任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