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一家餐厅进行装修改造,施工面积1453.62平方米,合同价92万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0.92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为《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