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在某商城上自营店预约抢购了商品并已支付成功,商城发送了确认邮件,但之后商城单方取消并删除了该订单。

当赵先生与商城客服人员沟通时,客服人员称,订单取消是系统审核自动拦截,而非人工操作,订单取消后无法恢复,建议赵先生重新预约抢购。赵先生向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投诉后,协商和解未果。

赵先生认为,商城单方取消并删除已经支付完成的订单,构成违约,故将该商城APP的开发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A公司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A公司不是某商城APP的经营者及销售者,该APP的实际经营者为其关联公司B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并承担违约责任。

打开商城APP后未能见到APP对实际经营者有清晰、显著的公示。商城APP上查询《隐私政策》,显示为“本政策仅适用于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A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及其延伸的功能……”由此可见,虽然A公司辩称商城APP的实际经营者为B公司,但A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对“自营”的销售主体信息披露不充分。

对于消费者而言,获知APP运营主体的方式主要通过查看APP的开发者和供应商,在A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为某商城APP的运营者,应当对涉案自营商品承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赵先生按照商品抢购规则成功抢购商品并付款后,与A公司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A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拒绝发货的行为,构成违约。

赵先生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发货义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就涉案订单而言,赵先生与被告客服人员协商,后又向相关部门投诉,A公司仍未及时解决涉案纠纷,应对其违约行为进行一定的赔偿,赵先生主张经济损失1元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涉案商品交付原告,并给付原告经济损失1元。原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