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捞上海一分公司存在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2万元。

2022年5月2日至11日,当事人通过在金数据上创建销售网页,并将网页链接发布在微信群内的方式来销售商品。其中标示“清油底料¥14”、“番茄底料¥14”、“菌汤底料¥12”、“番茄牛腩¥36”等。上述商品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规格、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案发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