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 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 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关于清算程序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