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伍火锅店用于称美蛙的电子称未粘贴有效合格印、合格证,工作人员在检查中也不能提供有效检定证书及有效资料,被罚款1万元。
法律依据包括《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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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秤没合格证明,停用+罚1万元|餐饮行业法律课堂
趣法律官方账号2022-07-27 15:35
用户评价

法小白ED4BFEB
2022-07-28 10:09
总有个别商家在电子秤上做手脚

遇事不决趣法律
2022-07-27 15:38
又一个强制性规定,一个称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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