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六号面馆吃面时吃到蜈蚣,跟店家协商不成后,拨打市场监管局投诉电话,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面已经销毁,但张先生保留了照片,店家承认确有其事。

面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经现场调解,面馆赔偿张先生660元,市场监管局对面馆作出如下处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