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抽检中,五号饮食店采购的散装米皮抽验不合格,“笨甲酸及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饮食店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饮食店已向米皮批发商和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验项目合格,同时饮食店登记了进货检验记录本,履行了进货检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因此免予处罚。

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