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惠水县一家羊肉粉店的经营者,在店内从事餐饮服务时,没有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0元。

处罚的依据是《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