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对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也就是每次签订租赁合同,租期都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仍然算作二十年。
此外,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当作不定期租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