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客观性。即,无论是作为控方的公诉机关,还是作为辩护人,都必须在尊重证据客观性的前提下,就证据的证明效力发表意见。不能脱离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跳出证据本身抽象地发表诉讼意见。

二,具有对抗性。公诉机关每出示一份控诉证据,作为相对一方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会提出相反或否定的质证意见,体现出控辩双方法律职能的“对抗性”。
三、具有疑问性的特点。辩护人会围绕证据来源、证据是否真实、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能否证明公诉机关所主张的证明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