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不撤回的情形下一般最长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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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法定时间多长?
宜昌律师王金治2022-07-07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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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小白890B5B9
2022-07-20 09:59
福建经济

法小白2E2FDA7
2022-07-1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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