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个人信息更正角度。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第五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为确诊信息的集中处理者即疾控部门,建议连同有关部门(如大数据中心)设置核酸查询结果的异议程序,并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反驳,以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对个人信息的更正权和申诉权。
其次,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由上述规定可见,如执法人员要实施行政拘留等处罚,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辩、提供证据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复核。比如当事人能够提供同时段阴性核酸报告,则此时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复核,而非直接认定当事人拒绝执行行政命令而实施行政拘留等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亦有类似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然考虑《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当事人申辩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故不建议个人与执法人员发生较大的肢体冲突。同理,在配合执行行政命令时也主要以理性沟通,提供相关证据为主,避免矛盾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