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保法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诸多个人信息权益,包括查阅复制权、删除权、更正权等。法律规定的权益应当受到法治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按上述规定可见,个人有权查询和复制个人信息,该等个人信息应当包括个人信息的载体,如核酸阳性报告。例外规定只有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该条实际上是需要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前提,目前对个人确诊当事人当然享有知情权,并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畴,而且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也未有其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按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可以排除当事人的查阅复制权,仅需履行告知义务。
综合以上规定,当事人有权获知个人的确诊信息,但在国家机关及其授权代表履行法定职责时,仅需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主张向执法人要求查阅核酸报告面临较大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