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不努力没有完成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资,但所剩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由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资,但其比例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但是可以逐月扣除,最后累加。
(3)对于请事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未提供正常劳动工作日对应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