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即:
(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的次日。
(2)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之日。
(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第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为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