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需要约定试用期。《劳动法》属于私法领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经试用期,法律并不禁止。同时,某些特殊的劳动合同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律师提醒:一般而言,因为试用期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很多用单位会采用延长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的方式,企图降低成本。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对劳动合同所规定的试用期的期限等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以免和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