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在婚前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在婚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其他明确表示除外;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资购买不动产,各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不动产按双方父母的出资额为比例双方按份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按以下方法分别处理:a夫妻双方达成处理意见按处理意见处理;b双方均主张且同意竞价,双方竞价取得;c仅一方主张,按市场价评估后,取得方给另一方补偿;d双方都不主张,拍卖后分割房价款。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