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们往往找不到一条可以适用的条款:营业期限未届满,股东矛盾无法形成解散的合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处罚,最接近的是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实际如果公司章程依据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将其他事由在列明的话,可以在直接原因章程规定解散公司。说到底,还是股东要事先达成书面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