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们往往找不到一条可以适用的条款:营业期限未届满,股东矛盾无法形成解散的合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处罚,最接近的是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实际如果公司章程依据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将其他事由在列明的话,可以在直接原因章程规定解散公司。说到底,还是股东要事先达成书面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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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公司僵局出现时的解决机制,无有效退出途径怎么办?
热心法师2022-05-1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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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法师
2022-05-10 18:49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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