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股东或多或少都有投资或经营其他公司或经济实体,公司的业务多数也与股东原业务有一定的关联性。
常见的情况是股东个人义务与公司业务不分,甚至有较大重叠,在没有书面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会出现表见代理,第三方债权人将涉案公司认定为义务履行主体,徒增公司法律风险。
另外一种是股东另有业务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产生同业竞争关系,在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情况下,往往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还有更严重的涉嫌构成职务侵占。
此种情况下,股东的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都应当明确规制股东行为,一是非为公司利益且情况紧迫,不得私自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除外;二是严格限制或禁止同业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