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均可以出资,但实际操作中,因为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等程序较为繁琐,大多避重就轻,允许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加入,又在章程中约定货币出资。
按照公司章程的对世效力,如果记载为货币出资,就一定要履行货币出资义务。按照现有的司法判例,如果协议约定(非货币出资)与章程约定(货币)不一致的,公司或债权人主张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股东并不能以协议约定抗辩,即使已经实际以非货币出资(如房屋占用、技术使用),如果没有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也不认为是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