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是认缴制,被很多人理解为“不缴制”,特别是代办公司往往很“体贴”地将出资期限在章程中约定为20年后、30年后,股东主动出资的动力几乎为零。本案中就是约定2046年5月1日前出资,换句话说,2046年4月30日24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才到期。
这样的约定在外界看来股东并无履行出资义务的诚意,不利于市场交易;从股东内部来看,也毫无益处,留下巨大股东纠纷隐患。很多创业公司以及已有司法审判案例,股东出资纠纷都与此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