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将废止。
最新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删除了2005年《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的规定。
但是公安机关在以下法律规定中仍具有训诫的职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