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简单来说,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处理抚养权纠纷时,以“母方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司法解释也规定,母亲有这几种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第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以此可见,在这个问题上,《民法典》既考虑到了婴幼儿与母亲的依恋关系,也考虑到了例外情况,充分保障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