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儿媳与女婿作为姻亲,并不能享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其配偶尚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付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