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曾出现过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

薛某与倪某离婚后又复婚,并且约定:“复婚后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提出离婚,该套房产产权原属男方的一半划归女儿薛某某名下,更名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男方负担”。

其实,这样的复婚协议书是无效的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律的首项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时,任何一方有提出诉讼离婚的权利。

因此,所谓的“不准离婚协议”实际上是以财产分配的权利归属达到限制婚姻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即以财产性契约约束身份关系的约定,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婚姻自由权,违背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