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因此,试用期应包含在书面劳动合同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未写明试用期,仅仅口头约定试用期,该口头约定应当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