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海公司在考勤管理中发现员工小张存在多次代他人打卡及委托他人代打卡的情况后,以小张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小张认为碧海公司违法将其辞退,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碧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小张在工作中存在多次代他人打卡及委托他人代打卡行为,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制度,亦违反基本劳动纪律,有违职场诚信,故碧海公司有权依法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故而法院认定,碧海公司的解雇行为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确认碧海公司无需支付小张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遵守劳动纪律、恪守职场诚信不仅是职场中不可轻易违背的黄金准则,更是劳资关系得以正常维系的重要保障。因此,劳动者应当时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坚守职场诚信,切莫不要贪图省力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