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员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条款如此规定,是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的,具有公众性。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单个业主称自己没有享受或者说没必要享受小区物业服务,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