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费一般都是由委托人自行支付的。近日,钱塘法院在当事人双方
未对律师费的负担进行约定的情况下,首次判令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原告杭州某科技公司与被告陈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于2016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向该科技公司购买保温棉,货款金额为16万余元,并约定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签订后,该科技公司依约提供了保温棉,但陈某未足额支付货款,尚余60200元未付。陈某向该科技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1月付清。但经公司多次催讨,截至起诉时,陈某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该科技公司起诉要求陈某支付货款、利息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该案纠纷系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造成,原告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且该科技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证明了其实际支出了律师费3000元,律师费金额也属合理范围,故支持了陈某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理应全面赔偿相应损失。诉讼作为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当事人为此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具有合理基础,其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可归于违约方原因造成,违约方对此也应当有所预见。因此,虽然当事人双方未对律师费负担进行约定,但在一方存在违约情形下,判决由其对另一方因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也有利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以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守约方高效、低成本解决商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