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若在结婚时与另一半达成了不收养其与前配偶生育的儿子的婚前协议,那么继父继母与其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只要向受诉法院说明这一情况,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考虑到且该约定不具备法定无效事由,法院不会判决继父/继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