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离婚后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儿子姓名虽然欠妥,将儿子的姓氏更改为随母姓,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回复原姓氏”之情形。

于此同时需注意的是,已满8岁的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为有利于其学习、生活、成长,是否改姓,或者恢复原姓,还应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

总而言之,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或母)的权利,更主要的是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