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情我愿的示爱,是否都可以的吗?NO!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谈恋爱“越过雷池”,或是通过引诱、欺骗等方式达到“你情我愿”,对不满十四岁的儿童实施“亲昵”行为,这,也不行!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成熟,性认识能力欠缺,一旦遭受性侵害,危害后果严重。为保护其身心健康,世界各国普遍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周岁,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即为奸淫,以强奸罪论,依照强奸罪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只要对儿童超出“关爱”的界限,实施猥亵行为,无论其为男性或女性,无论其是否自愿,可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猥亵罪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当你的“亲昵”越过不满十四周岁这一年龄界限,伤人又伤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