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在于物业加装架空层是否经过业主的有效同意。

在杭州最近发生的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某物业公司因擅自在架空层加装充电桩,被判决赔偿两家业主财产损失7.3万余元和1.1万余元。

在上述案件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楼下的架空层应该是给业主休闲娱乐的场所。据此,业主们起诉了物业公司,要求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物业公司认为,安装的充电桩没有问题,侵权人应该是发生故障起火的电动车车主和电动车生产厂家,物业公司没有过错。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用途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用于电动车停放、充电,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给两案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但目前依据现有证据,物业公司与其他侵权人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因此,判决物业公司与电动车生产厂家平均承担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吴先生各项损失7.3万余元,赔偿另案原告3楼业主马先生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