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 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 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 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 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 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机构不必取得患者 或家属的书面同意,而只需取得其明确同意 即可。《民法典》中的“明确同意”指患者 或家属明确知道其中的内容并同意,看似减轻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不需要书面同意 ,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口头、录音录像等),实际上是对告知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更好地保护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