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吃了,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三编第29章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通俗来说,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从别人处得到好处。“不当”表明了得到好处不具有正当性,即本不应得而得或无凭无据而得。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要求得利人向受损人返还所得的利益,通常应返还所得之原物。但是如果返还已经不可能,比如已经把菜吃掉了,则应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