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至少具有以下两方面特征:第一,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第二,定金所担保的是双方特定的行为;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的功能。